梁颂昕行李门事件空姐司法覆核胜诉 机管局:尊重法庭裁决

2018-08-23 18:50

香港空勤人员总工会理事吴敏儿(左)等人,在庭外庆祝胜诉。小图为梁颂昕。
香港空勤人员总工会理事吴敏儿(左)等人,在庭外庆祝胜诉。小图为梁颂昕。

前行政长官梁振英么女梁颂昕前年3月在机场离境时,将手提行李遗留在禁区外。其后梁颂昕获机场管理局特准,由航空公司职员代送行李入禁区,并在她不在场下检查行李。一名空姐质疑做法不符乘客和行李「同行同检」的规定,故申请司法覆核挑战机管局决定。法官今午颁布书面裁决,空姐获判胜诉。

申请人罗美美为国泰港龙航空的空姐,答辩人为机场管理局和机场保安公司。代表原告人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在庭上透露,机管局于今年4月修例,将《香港航空保安计画》中规定所有手提行李必须与乘客同行同检,更改为覆检时才需要与乘客同行同检。李批评相关修改是针对本案。

但代表答辩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强调,局方修改条文旨在提高保安系统效率。他又质疑申请人提呈覆核只为政治考虑,若主角只是普通乘客,断不会引发今次诉讼。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计画》第6.2.10项清晰规定,保安人员利用X光仪器检查行李时,乘客必须在场。法庭考虑如何理解条文时,须以最能保障航空安全、安检效率并将对乘客造成的干扰或延误减至最低为大前提。

周官续指,虽然与讼双方都无提出「同行同检」会加强或削弱航班、机场或大众安全,但规定初检时「同行同检」确有助提高安检效率,否则当保安人员发然行李有问题而需找出物主以确认行李内无可疑品,将拖延整个安检程序。

周官坦言,相关条文平白地指出所有行李检查都须在乘客在场下进行,若条文真如答辩方所言只适用于覆检中,草拟者本应将相关用词加入条文内。

惟周官同意,保安局在今年4月的修例中删去第6.2.10项后,《香港航空保安计划》再无规定初检时须「同行同检」。话虽如此,周官不认同本案因而变成纯粹的学术讨论,因保安局本可在案件首次聆讯前提出修例,但局方并无这样做,反而指称聆讯已然沦为学术讨论。

答辩方指称,修例是为了节省法庭开支和时间,但周官直言修例是冲著本案而来,答辩方能提出这种论点,正是因局方修例。若法庭当初贸然驳回申请,将对申请人不公。

机场管理局发声明表示尊重法庭裁决,机管局及机场保安公司将仔细研究判词,但局方未有回应会否上诉。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5:07
更新时间:18:50

前特首梁振英细女梁颂昕(中)行李门事件,法官今午颁布书面裁决,空姐获判胜诉。
前特首梁振英细女梁颂昕(中)行李门事件,法官今午颁布书面裁决,空姐获判胜诉。
香港空勤人员总工会主席黎玉婵(前排左一)和职工盟主席吴敏儿(前排左二)早前到庭旁听。资料图片
香港空勤人员总工会主席黎玉婵(前排左一)和职工盟主席吴敏儿(前排左二)早前到庭旁听。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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