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大王被指隐瞒资产 前妻入禀要求财产分配备忘录无效

2018-07-23 12:57

劏房大王被指隐瞒资产,前妻入禀要求财产分配备忘录无效。资料图片
劏房大王被指隐瞒资产,前妻入禀要求财产分配备忘录无效。资料图片

持有逾40个香港及外地物业的「劏房大王」因发展婚外情,被任职家庭主妇的妻子要求离婚,2人就赡养费及2名女儿的财产分配签署备忘录。惟主妇其后发现前夫隐瞒资产,并伪冒主妇签名以作按揭贷款,却忽视2名女儿的医疗和学业需要。主妇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财产分配的备忘录无效。

原告人周淑芳于1989年在香港与被告人何永鸿结婚,2人育有2名女儿。根据公司注册处资料,何永鸿现持有11间私人公司,他透过私人公司持有多个出租物业。2011年花园街唐楼发生4级大火,导致9人死亡,案发现场的4楼单位正由何永鸿持有。有传媒发现,何曾租用尖沙嘴、旺角、土瓜湾等地的唐楼单位,将单位分间成劏房后再出租。

入禀状指,原告人女儿先后于1995年及2002年出生,原告人为了更好照顾家庭,故辞职转当家庭主妇,但前夫多年来对家庭都很冷淡,2名女儿的生活、学业和医疗需要,均由原告人一力承担。其中原告人自2011年起受心瓣倒流、高血压等病症困扰,需每天服药,2名女儿亦有严重的鼻敏感。

由于前夫甚少告诉生意上的事情,原告人一直都不清楚前夫确实的财政状况。2人于2013年10月离婚,并于去年3月签署财政分配的备忘录。但原告人后来发现,前夫未有如实披露其财政状况。

原告人指出前夫犯下的3宗罪。其一,前夫假冒原告人的签名,擅自抵押2人共同持有的西洋菜街物业予财务公司,作无上限贷款,惟原告人对此毫不知情。

其二,前夫声称一间由他全资拥有的公司为负资产,但原告人发现该公司的认缴出资高达810万元人民币,前夫亦拒绝披露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核数报告。

其三,前夫隐瞒其持有资产及物业出租收益,包括他向一间汽车贸易公司收购该公司旗下另一间公司及中港车牌「粤 ZE001港」,及其透过私人公司出租油麻地多个单位的收益。

原告人续指,幼女于备忘录签署不久后患上重度抑郁症、广泛性焦虑症及强迫症,需长期服药和定期覆诊,但备忘录上提供的赡养费远不足以承担幼女长远的医疗开支。原告人又发现,2名女儿往澳洲升学的开支远超估算,故希望前夫多承担女儿的医疗和学业开支。但前夫反应冷淡,亦坚拒承担女儿的教育经费,令原告人非常痛心。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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