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首推新规 微信聊天记录可列为电子证据

2018-07-20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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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日前率先推出新规定,将微信、QQ、支付宝等具备支付功能的网路软体聊天记录,列为民事商事诉讼的电子证据,并提出举证、认证的具体规范。
内地《法制日报》报道,南沙法院18日在广东率先推出「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图破解电子证据举证、认证困难的问题。
根据南沙法院统计,近年网路电子证据案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大幅成长,合约纠纷有21%的案件是透过网路商定。部分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南沙法院指,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邮和手机简讯,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
报道引述南沙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指,当前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应用最广的微信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是透过手机号码实名绑定,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难以判定。
他又指,纠纷往往是事后发生,很多当事人交易时,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透过技术手段伪造或删改,较难认定真实性。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规程将网路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简讯、电邮、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网路软体所产生的、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讯息。
他指,规程还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作出指引,包括固定证据的方法、使用的存储介接形式、在庭审过程中展示证据的程序等。
法院也会在立案窗口和送达应诉材料时,专门提供举证指引清单,对于有提交电子证据的当事人及时进行指导,减少当事人不规范的举证行为,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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