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拒美国引渡逃犯 区志光:当中资料不宜披露
2018-06-20 16:19
区志光书面回覆议员质询时指,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严格按照《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以及香港与相关司法管辖区签署的移交逃犯协定处理。就由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而言,《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清楚订明可拒绝移交要求的情况,相关条文节录于附件。移交逃犯的个别个案不宜公开讨论,当中涉及的资料亦不宜披露。就任何人的出入境事宜,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依照香港法律处理。
任何向特区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行政长官必须先发出授权进行书才可获进一步处理。是否发出授权进行书完全由行政长官决定,而行政长官作出决定时会徵询律政司的意见。《逃犯条例》第24条亦订明,香港特区政府须就香港接获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发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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