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拒美國引渡逃犯 區志光:當中資料不宜披露
2018-06-20 16:19
區志光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指,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以及香港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就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而言,《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清楚訂明可拒絕移交要求的情況,相關條文節錄於附件。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當中涉及的資料亦不宜披露。就任何人的出入境事宜,香港特區政府一直依照香港法律處理。
任何向特區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才可獲進一步處理。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逃犯條例》第24條亦訂明,香港特區政府須就香港接獲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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