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轮服务牌照 延续限期拟由3年延至5年
2018-06-15 13:09
《2018年渡轮服务(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为便利渡轮营办商作较长远规划及投资,从而改善服务,渡轮服务牌照批予及延续期限,拟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条例草案》将于本月27日提交立法会。
根据现行的《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第29条规定,不论是新批予还是延续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长为3年,而总计的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续期的期限)则不得超过10年。
运输及房屋局指,这项规定不但对渡轮营办商造成行政负担(增加了在10年期内申请牌照续期的次数),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碍他们为其渡轮服务作出较长远的规划及投资。
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延长经营渡轮服务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续期限,由3年增至5年。牌照期总计上限为10年的现行规定则维持不变。期望建议可便利渡轮营办商作出较长远规划及投资,从而改善渡轮服务的财务可行性,并鼓励营办商不断提升服务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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