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亲女案】母吩咐勿报警 叮嘱女儿别向人透露
2018-05-17 13:07
控方大律师吴维敏读出开案陈词,被告人T否认3项猥亵侵犯另两罪、1项对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及1项强奸罪。T与本案投诉人X的母亲在内地没有注册结婚,两母女原居于深圳,T在2011年退休前每周到访两母女在深圳的家。
2008至2009年间,X年仅9至10岁,T疑于深圳的寓所内「揸」X的乳房、抚摸和舔其阴部、强迫X为他手淫和口交、又在她双腿间磨擦阳具约10分钟后在她身上射精。至2013年,T带X来港办理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手续,并于X来港的首星期,在牛头角一公屋单位将她强奸。
法庭记者:郭止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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