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裔恐怖分子】文子星犯人栏戴手拷 官指做法合适惟律政司惩教署欠沟通
2018-05-08 17:15
被国际刑警以「红色通缉令」通缉的印度裔港人文子星牵涉一宗涉及约300万港元的接赃案,案件今在区院续审。法院保安严密,惩教署早前获批于审期内将文子星锁上手拷。叶佐文法官最终认为为文子星锁上手拷是合适的做法,指国际刑警组织向文子星发出的红色通缉令为合理准则。
辩方昨天提出反对文须戴上手拷的事宜,律政司委派的律师今早表示不代表惩教署,法官叶佐文直指不能接受,谓律政司不代表惩教署,难道要署方聘请私人律师或到法援寻求协助?又问律师是否希望撤回所有保安措施。
律师回应指惩教一方没有主动向律政司寻求协助或作出指示。辩方杨艾文大状则请控方尽快处理,因事情已被拖了一回,又称文子星早前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当时的法官指示不须为文带上手拷。杨大律师并引述刑事诉讼条例49(1):「被控人须置于犯人栏内,不得扣上铐镣和不得穿上囚衣,但如法庭认为有因由另作指示,则属例外」,强调犯人不应被锁上手拷。
叶佐文法官最终认为为文子星锁上手拷是合适的做法,指国际刑警组织向文子星发出的红色通缉令为合理准则。
律政司下午派遣另一位律师代表惩教署,指惩教署的申请是依赖印度司法机构给予国际刑警组织的资料,以及惩教署处理罪犯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基础。庭上展示了国际刑警组织官方网站的资料,即文子星被列为红色通报的要犯、其控罪清单,律政司并引述指控罪包括预备参与恐怖分子活动、是恐怖分子成员等。
辩方杨大律师指上述只是对文子星的指控,称控方须展示有实质存在过的事件及真确危机,又谓国际刑警组织不会监控发布内容的质素,其职责只是透过通报系统协助各国。大状续指锁上手拷是对被告不人道的做法,指出犯人栏内唯一一个戴上手铐的人(文子星)拥有基本人权,举例称他长时期连搔抓的动作都无法作出。
叶官下午曾提议用「脚拷」锁上被告人,但署方证实本港没有如此工具。
三名被告依次为廿五岁GURSEWAK SINGH、廿四岁DILPREET SINGH,和廿九岁文子星(RAMANJIT SINGH/ROMI),同否认于去年三月十三日,在大角嘴洋松街十六至一八日,联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知道或相信某些货品是赃物而不诚实地接收该货品,即一内藏十万四千七百美元现金及五万欧罗现金的行李箱,及另一内有廿一万九千九百美元现金的行李箱。
法庭记者:郭止晅
建立时间:1305
更新时间:1715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