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裁断款项 弘毅董事违雇佣条例罚2万元
2018-04-09 21:02
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14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该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45.5万元。该公司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而触犯上述罪行,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法院今次的判刑向所有雇主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裁断款项。劳工处绝不容忍上述违法行为,会严格执行《雇佣条例》,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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