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董事涉行贿和教唆行贿罪成 各判囚4个月
2018-02-01 12:14
2名被告分别为创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股东黄景光,及黄开基测计师行物业管理公司董事兼股东郭碧强。首被告黄景光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而次被告郭碧强则被控协助及教唆他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裁判官梁文亮于裁决时指,首被告曾于投得3项小型工程后,邀请本案关键证人,即涉案物业管理公司高级物业主任陈志明出席饭局,其间将内藏1,440元现金的信封交予陈,又说「出面一直都是10%,如果想要多点直接同我讲」,即以工程费10%作为陈的回佣。梁官认为这些作为明显是首被告因应首2项行贿罪而给予陈的报酬及承诺日后陈所得的金钱利益,遂判首被告2项行贿罪成立。至于次被告的教唆行贿罪,梁官指他主动介绍首被告给陈认识,并且知悉首被告行贿计谋和行贿金额,在在证明次被告协助首被告行贿,所以判次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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