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获法院命令取消东方明珠石油前主席6年担任董事资格
2018-01-25 17:18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范棣于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期间,促使东方明珠透过一家内地投资公司,作出6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而该投资公司则会将同一笔款项借予与范棣有关连的公司。于2005年7月,东方明珠核数师曾质疑该项投资能否收回。该项投资本身并不妥当,原因是事先未有取得东方明珠的董事会的书面批准。应东方明珠于2005年8月所提出的要求,一笔为数648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据称是本金加利息)随后归还予东方明珠。
有关款项经偿还后,范棣随即再次在未经董事会批准下,促使东方明珠支付6450万元人民币,作为收购内地物流业务的垫款。范棣在向董事会徵求对该项收购的追溯批准时,未有披露有关该物流业务的重大负面尽职审查结果,亦未有呈述该业务的准确估值资料,以致董事会在未有采取任何合理步骤以核实范棣呈述的资料的情况下,批准了该笔付款。
然而,该笔6450万元人民币的付款其实是被转移至与范棣有关连的内地公司,而该物流业务的收购最终未有落实,令东方明珠蒙受6450万元人民币的巨大损失。(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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