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纸钞控方举条例证须申请 案件押至1月29日续审
2018-01-05 17:19
控方大律师叶瑞红于庭上读出专家证人的证供,指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03条,任何人士如欲以任何形式复制任何香港纸币或其任何部分,必须向金融管理专员提出书面申请;以及在拍摄后必须由商业罪案调查科销毁「道具银纸」。
惟首被告代表律师反驳,指上述证人供词在现阶段与本案无关,因与控罪元素不符;而且确认政府有关网页并无提供完整指引予公众人士参考。
电影制作公司银河影像行政及制作总监朱淑仪,是1997年入行的资深电影界人士,参与2014年《树大招风》的电影制作。她今日作供时称此案值得关注,入行至此今从没听过或知悉复制香港流通货币需得到金融管理局批准,惯例上其他受法律监管的道具和场景均会应政府要求发出申请,例如枪牌、封路措施,惟指出:「抱歉,从来无收过指引伪钞同金管局有关。」
控罪指,罗于2016年11月2日,管有9,996张以香港流通货币为蓝本的1,000元纸币伪制品;张则于2016年11月3日,管有22万3千张伪钞,包括以港元、人民币、英磅、美元及欧元为蓝本的伪制品。
裁判官张洁宜称,本案中搜得的「道具银纸」是否属刑事法例中所指的伪制品,仍有待法庭裁决,张指示控方大律师进一步寻求律政司意见以确认控方立场,案件押后至1月29日续审。
法庭记者:郭止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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