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监:险资不得以名股实债等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2018-01-05 14:53

中保监近日印发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管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规范,以防范险资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监会称,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严防以「名股实债」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性特徵,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置明确的回报预期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禁止约定股权计划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同时,通知强调保险资管机构设立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在完善制度建设方面,中保监称将建立优先注册机制,对切实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中国保险资管协会数据显示,2017年前10月,2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注册11项股权投资计划,金额合计488.5亿元人民币,占全部注册规模的12.7%。(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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