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闯立会案 五被告表证成立
2018-01-02 16:45
裁判官王诗丽今日开庭时,以法例证明证物可以呈堂,辩方曾提到会议记录不是由「署长」印制的定义过于狭窄。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90条,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中,可以知道卫女士有没有特别许可与本案无关,卫亦符合立法会秘书的定义。辩方早前提出的外国案例亦不可和本案相提并论。不少证物包括相片册和议事厅录影都符合要求并被接纳为呈堂证据。法官亦提到早前辩方认为裁判官偏帮控方一事为对法庭不敬。控辩双方考虑法官判词后已签署承认事实,五名被告亦同意相关相片呈堂。
辩方律师指表面证供不成立,认为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9条指凡任何人袭击、干预、骚扰、抗拒或妨碍任何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即属犯罪,而案发当天梁颂恒及游蕙祯为妥当获选的立法会议员,保安人员正是阻碍他俩执行职责。辩方律师又指控方没有传召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及立法会秘书处秘书长陈维安作供,无法证明主席行使哪一议事规则赶梁颂恒及游蕙祯出会议厅。如主席是使用议事规则第45条命令梁颂恒及游蕙祯出会议厅,前设是要证明议员行为极不检点和需有立法会秘书长的参与即其按照主席的命令采取行动。所有证人(保安人员)只说执行主席的命令,没有人提到执行秘书长的命令,而控方并无证据证明保安人员合法阻止梁游进入议会,亦无证据确实议员被赶出去不可重返同一会议,事件应解释为无权的保安人员非法冲击有权的议员及其助理进入议事厅开会。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2:02
更新时间: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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