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管理办法相较于之前的暂行办法,还有以下主要区别: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馀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
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
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之前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ms)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