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前警员李锦志被指于2014至2015年4月间,多次虐待其女友的11岁儿子,包括逼男童「饮尿」及以「不求人」打其下体和头部。李锦志早前被裁定两项故意袭击儿童、一项故意虐待儿童及一项故意忽略儿童罪名成立,判囚9个月,他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驳回李锦志申请,并须即时服刑。
上诉人李锦志被指控以「不求人」连打男童下体5次、打头10数下,又逼男童「饮尿」,李质疑为何打得这麽伤,男童却不报警或向母亲投诉,而男童母亲看见亲生骨肉受伤,为何一而再、再而三都不著紧报警,认为二人是作故事诬蔑他。
上诉人又认为警方没有作足够调查,如没有套取「不求人」上的指纹、又没有到球场检取CCTV,以证明他曾从后打男童后脑,故意袭击他。他称自己曾当警察10多年,于学堂受训时,教官曾教他有技巧地诬蔑证据,以方便工作,他也曾这样做,故认为本案的证据也有不足之处。
检控官回应指男童曾向母亲投诉,但不获母亲跟进,他也没办法,而根据原审裁判官裁决书,指男童证供清晰稳固,因此上诉人被判罪成,完全是根据庭上证供。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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