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并将于明年4月1日起实施。
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不过,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积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该办法指出,工信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新规明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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