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于去年因妨碍司法公正罪被判囚18个月,出狱后的刘梦熊到高等法院,就其定罪作出上诉许可申请,今年3月由资深大律师谢华渊代表陈词,今日在高院开庭继续处理,指行政长官和廉政公署专员在法律上没有合法权利,终止一宗调查中的刑事案。
上诉庭法官潘兆初提出,从法律上行政长官可否向专员在行动上发出合法指示,谢回应指,廉政公署及专员调查一定要独立,行政长官也不可干预,其合法指示只限于制度及架构上。谢认为即使专员接受行政长官管辖,亦不应被演绎为行政长官有权指示专员,他又认为若未完成调查就终止是违反专员法定职责,是属于违法。至于行政长官亦没有合法权利干预廉政公署或专员的调查,若进行不合适干预或尝试干预,或会被控。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12条指出,廉政专员的职责是代表行政长官,潘官提出应如何演绎,谢认为专员并非代表行政长官调查,而是代表行政长官一职作调查,所有不能向行政长官交代调查进度,谢又指行政长官和专员不能私下研究和解决行动上的细节,所有沟通必须备案及经多个部门。
谢又提出,若然要终止案件的调查,必须要经过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批准,并非行政长官或专员,在调查中途叫停。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假设廉政专员并非无畏无惧,当行政长官问为何调查没有结果,而廉政专员支吾其词,行政长官命令要查到底,哪麽行政长官又是否有权提出这样的指示?谢认为特首无权这样做,又指出会有其他机制制衡。
潘官则指,若然专员成功蒙混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而行政长官表明要查到底,是否不能给予指示?谢回应特首有权影响专员是否留任,但不能干预调查。
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婉姬表示,廉政专员在执行职务,于行动上有酌情权,否则便不能有效工作。当行政长官把职责转交廉政专员执行,专员又再授权调查人员进行查询及调查工作,亦即行政长官有与专员同等权利和职责。控方强调,不论是行政事务还是行动上,都应归行政长官指示和管辖。
黎又表示,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是增加透明度,没有法定权力,只是给予意见和谘询的机构,但不代表专员和行政长官的权力遭削弱,亦不代表他们不经委员会,便无权决定是否终止调查。上诉庭将会押后颁书面判决。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12:40
更新时间: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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