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工程项目经理及一名工程师涉嫌串谋他人,于12年至13年间以虚假报价单诈骗机电工程署逾42万港元,合共被控7项串谋欺诈罪,3名被告早前否认控罪,案件今于观塘裁判法院进行裁决,裁判官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指控方不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成功举证,指控被告作不诚实的推论。
暂委裁判官赵芷筠于庭上指,机电署的主观演绎,不应强加于被告身上,故赵官裁定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根据涉案报价单,当中印有「We are pleased to quote our best price」字句,但 「best price」不一定等于最低价格,为本案不能构成诈骗之嫌的重大原因。
赵官续指,涉案两名被告非机电署的合约承办商,故并无法律约束力。另案中其中一名证人,机电署高级工程师早前曾表示,机电署通常会选择最便宜的报价,但不一定「必须」。
案中3名被告,分别为51岁邵伟达,51岁吴文嘉,两人同为隽能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及31岁工程师李汉宁。
控罪指,3人于12年至13年间,合谋串同他人虚报几种水泵及启动器的最低价钱,以及与机电署的合约中,要求对方再支付报价金额15%的服务费用,诈骗机电署42.5万港元。
涉案工程包括丰盛街纪律部队宿舍、黄大仙纪律部队宿舍、土瓜湾政府图书馆、何文田及九龙政府合署等建筑物的冷气机水泵更换工程。
法庭记者:岑咏爱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