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学滑水的女文员黎佩玲于2010年7月14日在西贡滘西洲滑水,头部猛力撞击水面,脑部严重受伤,事后弟弟黎显豪代她入禀高院,向船东何志强及舵手袁杰豪索偿900万。法庭裁定驾船者毋须负责;开庭听取原告及船东陈词后,亦裁定船东毋须为意外负责,撤销针对船东的申索。女文员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就两项判决均提出上诉,法庭今颁下判词指对女文员的不幸感到同情,但认为原审法官的判决正确无误,因此驳回上诉。
判决早前指法庭已裁定袁没有责任,同样的原则亦应用于其雇主(船东何志强)身上,船东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判词指,原审法官清楚裁定没证据证明袁驾驶前饮下多少啤酒,而饮未知数量的啤酒与驾驳船只是没有冲突,因此不能裁定袁驾驶时受酒精影响,袁作为舵手的职责也毋须给予滑水参加者任何指示。
对于船东的申索,原告指船东有责任独立性,他拥有及管理该船,赚取滑水服务有益,却没有足够监督驾船者、没有吩咐袁提前参加者不要饮酒等,故须要对伤者负责。判词指,没有证据指船东知道袁驾驶前饮酒,也无证据显示当时期的水上活动意外由舵手饮酒做成,就算是原告的专家证人也无法证明参加者禁止饮酒。
法庭记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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