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判囚】判案书全文

2017-08-17 20:37

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学联前常委罗冠聪,以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被判监6至8个月。以下是判案书全文:●(按这里阅读): 以下为上诉法庭副庭长杨振权判案书节录: 1. 本席有机会详细阅读上诉法庭法官潘兆初草拟的判案书及其援引的多宗案例,本席同意潘法官的判决及其判决理由。 2. 本席应重申根据《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居民享有集会、言论、游行、示威和其他表达意见的自由。法律赋予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是全面的,毫不逊色于其他先进及自由社会居民所享有的自由。 3. 但上述自由并非是绝对及无限制的,而是要受法律的监管。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实行的法律的义务,而行使法律所赋的权利绝非作出违法行为的理由或藉口。任何未获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或以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来表达意见的示威行为,便是超越了受法律保障的和平行使法律赋予权力的界线,而进入了非法活动的领域,构成干扰他人权力和自由的非法行为。 4. 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与保护他人依法享有权力和自由是共存的、是没有冲突的、是法治和文明社会应有的象徵。 5. 假以自由行使权力为名,而实质是破坏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宁的行为,会导致社会陷入混乱状态,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亦令其他人士无法行使其应有的权力和自由。如该情况未能有效制止,则甚么自由、法治都是空谈。 6. 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鼓歪风,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藉口而肆意作出违法的行为。有人,包括一些有识之仕,鼓吹「违法达义」的口号、鼓励他人犯法。该等人士公然蔑视法律,不但拒绝承认其违法行为有错,更视之为光荣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为。该些傲慢和自以为是的想法,不幸对部分年轻人造成影响,导致他们在集会、游行或示威行动时随意作出破坏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宁的行为。 7. 本案是一宗表现上述歪风的极佳例子。三名答辩人都是年轻人组织的骨干分子。他们以各自所属组织的名义,在取得警方不反对通知书后,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在政府总部前地(「政总前地」)外添美道对出的地段举行集会,并成功吸引数以百计的市民,特别是年轻人及学生参与。他们明知集会要在晚上十时前结束,但他们却预早商议及达成共识在集会完结后强行进入「政总前地」,号称要「重夺公民广场」。 8. 2014年9月26日前,学联曾两次申请要求行政署在2014年9月23日至10月初开放「公民广场」作公众活动之用,但申请都遭拒绝。因此,三名答辩人达成上述共识时,是明知「公民广场」会关闭并会由保安员把守。 9. 三名答辩人亦应知悉会有众多人士,特别是年轻人参与他们在2014年9月26日举办的集会。明显地,他们是希望借助该些人士的参与,以人多势众之力量来达到他们「重夺公民广场」之目的。 10. 三名答辩人必然知悉当有大量群众强行进入「公民广场」时,必会导致他们和把守「公民广场」的保安员发生冲突,极可能会造成人命伤亡及财物损失。 11. 三名答辩人在行动前的会议有谈及参与者的刑责问题及其后向参与人士派发「被捕须知」,显示他们知悉该行动是非法的,但他们仍然参与及/或煽惑他人,特别是年轻学生参与该违法行动。三名答辩人呼吁或煽惑年轻学生违法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该些年轻学生抱撼终生。 12. 三名答辩人声称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则「重夺公民广场」,只不过是「空口说白话」、「口惠而实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号。 13. 三名答辩人面对明确及无可否认的控方证据,仍拒绝认罪。事实上至今,他们仍然拒绝承认他们有犯错,更指他们的行动是为了关心社会问题、对政治热诚及理想而作出。强称他们有悔意的说法全无说服力。他们关心社会问题、对政治热情和有理想,和他们要守法两者是完全没有冲突的。 14. 本席认同潘法官的裁决。三名答辩人所犯的罪行是严重的,亦是需要阻吓的。 15. 本席认为以控罪的性质、犯案手法和三名答辩人的态度,社会服务令或缓刑令都是违反判刑原则及极为不足的判刑,绝不能反映控罪的严重性。 16. 本席亦认为唯一恰当的判刑是短期即时监禁。本席要强调,如本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吓同类罪行时,法庭可能要采取更具阻吓力的判刑,以维护法治的尊严。 17. 对有抱负、有理想的年轻人处以即时监禁的判刑,绝非本席乐于作出的裁决。但法庭职责所在,要向社会发出明确信息,在自由行使权力,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相关活动时,参与者必须守法,不能破坏公共秩序及公众安宁。任何暴力行为,特别是涉及冲击或袭击执法及维持秩序人员的暴力行为都会导致严厉的判罚,否则社会不会和谐、进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权力和自由亦可能会荡然无存。 上诉法庭法官潘兆初: 18. 近年有些本来是和平进行的集会、游行或示威,因为部份参与者在期间诉诸暴力,结果演变成非法活动;事后,违法者通常会被控告非法集结或相类的罪名。本覆核申请便是其中之一。当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处以不同的判刑,由即时监禁至社会服务令不等,该些悬殊的判刑会导致社会大众对法庭判刑的理据产生疑问,影响妥善执行刑事司法公义的原则。因此,本席认为有需要阐明这类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结的判刑原则,以消除公众的疑虑,也供日后负责判刑的法庭作为指引之用。

關鍵字

最新回应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