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案两被告判囚3年 19岁青年入教导所

2017-08-07 16:50

第二被告罗浩彦同被判囚3年。
第二被告罗浩彦同被判囚3年。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发生的旺角骚乱,第三批牵涉五名否认暴动罪的男子的案件,经审讯后,其中三名被告被裁定一项暴动罪成,主审法官姚勋智早前将三名罪成的被告还柙,期间分别为十九及廿一岁的第一、二被告杨子轩及罗浩彦索取教导所报告,及为第五被告连润发索取背景报告。第一被告被判入教导所,第二被告及第五被告各被判3年监禁。据悉,第一被告杨子轩或会考虑上诉;第五被告亦会考虑上诉。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发生的旺角骚乱。资料图片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发生的旺角骚乱。资料图片

第一被告辩方呈上教导所报告,指报告建议第一被告杨子轩进教导所。辩方指被告在成长过程中已有行为偏差,在社交上有困难,亦有干犯轻微罪行。惟辩方指暴动罪依赖的案例与本案案情有极大差异,而被告在案中只有帮助参与的角色,至于被告有否掟玻璃樽则仍存疑,故希望法官可考虑轻判被告进教导所。 惟法官质疑报告中提到,被告对本案态度轻率,辩方则指观察到被告已为本案而感到担忧,报告中提议判被告接受教导,表示仍可给他一次机会。 第二被告罗浩彦的求情指,因被告的年龄,不获建议进入教导所,而因被告是审讯后被定罪,判刑只视乎监禁刑期的长短。辩方又指量刑时应要显示参与暴动的人之角色有分别,指本案中没见到被告有动作,当他人有所动作时,他仍没有动作,故被告在案中是较为不活跃。

第一被告杨子轩被判入教导所。资料图片
第一被告杨子轩被判入教导所。资料图片
第五被告连润发同被判囚3年。资料图片
第五被告连润发同被判囚3年。资料图片

而第五被告连润发代表律师指,连因半夜在面书上见到警方对天开枪的帖文才到现场,但本人并无意愿破坏社会安宁,亦并不是受到政治团体唆摆及无意敌视警方。相反,连在内地出生,对历史极有兴趣,故来港读书,到场亦是为了见证过程。 辩方引用多个案例,指法官判决时须参考不同案例中案情的严重性。在戴志成冲击立会一案中,判词以行为会否对公众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为依归,故判阻吓性刑罚。辩方又指,暴动罪经常引用的喜灵洲戒毒所暴动案案例,并不适用于此案。因案发现场在戒毒所中,故大幅提高量刑起点至5年,但提高的因素是因为案情严重性,而非干犯的罪行。 辩方最后补充,六七暴动中的首领尚且判较轻的两年监禁,希望法官可考虑轻判。 法官判刑时指,暴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最高可判监10年。本案中现场有近100人聚集,有人戴口罩、亦牵涉火堆及有人手持玻璃樽,又与警方对峙20多分钟,可对市民及社会安宁造成极大破坏及严重伤害,规模较大。而投掷砖头可对警方造成严重甚至致命伤害,所幸示威者非直接向前方掟砖,故属中等程度的暴力。案中虽没证据指有人策划事件或有预谋,但仍牵涉了约100人,案情仍是严重。 法官亦指本案难以与外国案例作比对,因本港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情况可蔓延得很快,故认为合适量刑起点是3年半。本案中没证据指第一及第二被告有作进一步行动,但仍显示他们是随时准备可作出行动。法官又指第一被告只有十九岁,愿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遂判其入教导所;而因第二被告无进一步行动,遂判其入狱3年。就第五被告而言,可清楚看见他有参与暴动及掟砖,但考虑他无案底,终判他入狱3年。 法庭记者:黄显晴 李芷恩 建立时间:1355 更新时间: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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