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发言人回应查询时表示,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涉嫌收取款项后无申报案,因相关裁决是基于法官对事实及证供的考量,不涉及法律事宜。因此无论律政司是否同意该案最终结果,律政司就有关裁决在法律上不能提出上诉。
梁国雄涉嫌于立法会任期内,透过壹传媒前主席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收受黎的二十五万元捐款,但未有向立法会申报,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法庭早前裁定,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有关款项是梁本人收取,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下,梁国雄获判无罪。
律政司解释,就梁国雄一案,正如法官指出,关键问题是有关的款项是给予身爲立法会议员的被告人本人的款项,还是他代社民连所收的捐款。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在考虑过控、辩双方所传召的证供后,法官认为案件就上述事实问题存在疑点,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故判被告人无罪。
律政司指出,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84条,对区域法院法官就某裁定无罪的裁决,律政司司长只能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诉,而该类上诉只限于法律事宜(matter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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