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带美容用品予囚犯 廉署起诉惩教助理

2017-07-24 17:21

廉署落案起诉一名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一名前囚犯及其女朋友,控告他们涉嫌串谋公职人员行为不当,令该二级惩教助理涉协助将未经授权的物件,包括洁面产品、凝胶面膜、面霜及润唇膏等,带进监狱给该囚犯。 曾善升,44岁,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黄伟梁,36岁,荔枝角收押所前囚犯,及其女朋友郭倩雯,32岁,同被控一项串谋犯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名,违反普通法。 3名被告已获准保释,将于星期三(7月2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黄及郭同被控两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的交替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而曾则另被控两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的交替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曾于案发时在惩教署任职二级惩教助理,驻守荔枝角收押所。黄是被羁押荔枝角收押所的囚犯,直接由曾监管,而郭是黄的女朋友,并经常前往该收押所探望他。 3人同被控的罪名指曾、黄及郭涉嫌于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一同串谋使曾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 即曾收取郭提供数量不详的洁面产品、凝胶面膜、面霜及一支润唇膏,而其目的为带进荔枝角收押所,并转交黄;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或物件,即洁面产品及一支润唇膏,带进该收押所给予黄;及保留从郭收取的一瓶洁面产品、一瓶凝胶面膜、草莓及日本零食,供己使用及食用。 黄及郭同被控的两项交替控罪指两人涉嫌分别于或约于去年11月8日及今年1月19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曾提供馈赠,即护肤品、草莓及日本零食,作为曾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或物件带给黄的报酬。 馀下两项交替控罪指曾涉嫌于于或约于上述两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接受郭提供的上述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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