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国有企业有豁免申撤销扣押令 高院驳回:国企并不享有豁免权

2017-06-08 18:12

中煤能源集团2014年被裁定就违约行为,需要向马来西亚一间金属、矿物和石油供应商赔偿527万美元,本港原讼庭于前年六月以批出许可执行该仲裁决定及应用《仲裁条例》。马来西亚供应商逐对中煤能源于本港子公司的过百万股份取得扣押令,但遭中煤能源反对,指自己是「中国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而拥有豁免权,香港法院无权干涉,故申请撤销扣押令。 法庭听取证供后,指国企并不享有豁免权,驳回申请。 原告Tnb Fuel Services Sdn. Bhd. ,被告中煤能源集团,而被告基于案件涉及中央与香港的法院关系,触发释法问题及公众利益,邀请了律政司作为介入者。判词指案件讨论了被告是否国企及中国公司法等问题,律政司去信国务院获回应指,「国企法律上是独立的企业,不拥有特别法律地位」,而且「国企的商业行为不能视为中央政府的一部分」。 案件亦传召了数位中国法律专家作供,如港大法律系张宪初教授,而专家在审讯时提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政企分开」。法庭接纳专家意见,指被告的商业营运属独立自主性质,不能以国企身分拥有豁免权,法庭命令批准有关扣押令。 法庭记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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