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涉收黎智英捐款未申报案  押下周三裁决是否续审理

2017-05-23 17:04

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于上届立法会任期内,涉嫌接受壹传媒黎智英的25万元捐款后,没有向立法会申报,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梁国雄今于区域法院否认控罪,案件今进行法律争拗,梁由资深大律师李柱铭代表。 控方澄清控罪元素,梁国雄作为立法会议员,没有申报他接受了黎智英的25万元捐款,而又出席了于2014年1月22日立法会答问大会及有关新闻自由的议案辩论;又指梁于2012年至2016年长达4年半时间都未有申报,且其申报的意愿不明。 法官质疑单纯以梁未有申报收取捐款并在会上发表言论,已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是非常严重的指控,更指即使梁是作出对黎不利的言论,亦是构成了行为失当?控方指若有潜在的利益冲突,便需申报。 辩方指出控方案情对指控梁行为失当的基础含糊,而根据《基本法》第77条,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因此梁当时的发言亦不应受包括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追究,否则会影响议会上的发言的自由,令议员噤声。法官则指若议员每次都作出申报便毋须担心。 辩方指出控方案情对指控梁行为失当的基础含糊,而根据《基本法》第77条及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因此梁当时的发言亦不应受包括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追究,否则会影响议会上的发言的自由;又指若控方以梁的言论作控罪基础,会令议员噤声,同时反对控方将相关纪录呈堂。 对于辩方指立法会内议员申报利益的问题是议会内部事务,法庭无司法权限处理有关事项,控方回应指不干预政策与司法权限两者并非不能共存,法庭亦有权就议会事务进行聆讯。控方又指关于议员的利益申报一事并非当日立法会的讨论议程,即使将有关讨论内容呈堂亦不会对议员的言论自由造成影响,或阻碍议会内的重要事务。 法官押后5月31日作出裁决,届时将裁定法庭是否有司法权限处理立法会内部事务,以致是否能继续审理本案等事项。 法庭记者:黄显晴、徐晓伊 建立时间:09:18 更新时间: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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