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资料倘误导 估值师随时上身

2017-05-16 03:48

证监会昨出发出有关企业交易及估值运用的指引,提醒上市公司董事在收购资产时,须审慎处理资产估值,并顾及股东权益,若有失责,证监会会采取行动。同时指引指出,估值师同样须就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承担法律责任,更表明,若估值载于招股章程内,估值师随时上身,或须承担民事责任并向投资者作出赔偿。    证监会表示,日益关注到有上市公司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资产或以被大幅低估的价值出售资产情况,认为此等劣质建议的交易有可能损害股东权益。该指引提醒上市公司董事,在考虑、提出或审批交易时,必须诚实地以公司利益为先,在对有关资产或目标公司进行独立的尽职审查时,不应盲目地接纳由卖方或目标项目的管理层向他们提供的财务预测、假设或业务计画。证监会强调,若有情况显示股东因董事失责而蒙受损失时,证监会将设法采取行动。 该指引同时明言,董事不可利用估值师或财务顾问作为挡箭牌,藉以逃避承担责任。而估值师亦须问责,如已授权上市公司披露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作出投资决定或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牵涉入上市公司披露该资料,并且知道该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在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方面有疏忽,便可能须承担法律责任。若估值载于招股章程内,估值师便可能须承担民事责任,向投资者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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