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等提「辱警罪」私人草案 重犯最高罚5000元囚1年

2017-05-05 17:48

经民联梁美芬提出私人条例草案,在公安条例第十七条加入H项「侮辱执法人员罪」,任何人蓄意对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干犯使用滋扰性或辱骂性言语;进行滋扰性或侮辱性行为或展示作出滋扰性或侮辱性的标语,即属犯罪。草案指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一级罚款,任何人重犯及恶意触犯上述罪行,最高可判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十二个月。但若有关人士当时不知道该人士是执法人员,并不干犯有关罪行。 同场的何君尧表示,所谓执法人员,主要包括五类,即警员、海关、惩教、入境处及廉政公署,至于所谓侮辱性言语,他指用粗言辱骂肯定属侮辱性,问到「黑警」等词会否触犯法例,他就指有灰色地带。 梁美芬表示,她在四月初已向律政司提交草案初稿,又指政府近年对侮辱执法人员的行为也表示关注,但她坦言建制派对草案的罚则细节也有不同意见,惟她相信很快会向律政司提交最后定稿。不过她表示,私人条例草案要获特首签署批准提出,再在立法会分组点票通过,并不容易,希望今次可抛砖引玉,引起社会讨论。 建立时间:15:27 更新时间: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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