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窗工人刘正谦于2014年11月,在上水街头向前女友及其友人淋通渠水,造成两人身体灼伤,友人更永久毁容。刘两项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淋泼腐蚀性液体罪成,共被判囚14年。刘不服判刑提出上诉,指整体判刑过重,而原审法官就其中一条控罪的量刑起点亦过高。高院今判下判词,同意下调第二项控罪判刑至12年,但认为控罪一的其中两年刑期分期执行是公正的判决,故调整过后总刑期仍维持在14年。
判词指,上诉人的两项控罪分别被判囚5年4个月及14年,两项控罪的部份刑期同期执行,合共被入狱14年。上诉庭同意控罪一采取21年为量刑起点属过重,故调低该控罪的起点至18年,认罪扣减刑期至12年。由于两项控罪反映不同的案情,亦不可不就第一项控罪惩罚他,故其中两年刑期仍需分期执行。最终刘虽上诉得直,但总刑期维持不变。
法庭记者:黄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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