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正式列为暂定古迹 古迹办人员将入内视察

2017-03-13 14:47

发展局局长马绍祥以古物事务监督的身分,今日宣布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条例》),将位于新界屯门青山近石角咀村的红楼列为暂定古迹。古物古迹办事处(古迹办)人员今日已在红楼张贴通告及发信,通知业主及合法占用人该建筑物已列为暂定古迹。古迹办人员并将于短期内进入红楼视察,并评估近期进行的工程对该暂定古迹造成的影响。 这项宣布今日在宪报刊登,有效期为12个月。在这期间,该建筑物将根据《条例》受到严紧监管,包括禁止对暂定古迹进行任何建造、拆卸、移走、阻塞、污损或干扰的工程,除非取得古物事务监督的批准。 发展局发言人表示,该宣布可给予时间让政府与业主商讨可行的保育方案,以及让古物事务监督全面考虑是否将该历史建筑宣布为永久性的「法定古迹」。 《条例》下适用于对暂定古迹的监控,包括容许古物事务监督或其指定人士,可在取得合法占用人的同意或已给予合法占用人不少于48小时的通知后,进入该建筑物。古迹办人员将于短期内执行有关条文进入红楼视察,并评估近期进行的工程对该暂定古迹造成的影响。 古物谘询委员会在2009年确认红楼为一级历史建筑,即「具特别重要价值而可能的话须尽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筑物」。鉴于近日在红楼内部进行的工程,古谘会在3月9日支持古物事务监督将红楼列为暂定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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