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项讹骗罪被判囚七周的警员,出狱后攻读公开大学修毕护士课程及成功申请为登记护士。他因阅读过《罪犯自新条例》,再经前妻取得法律意见,他认为虽然清楚知道有定罪纪录,也无需要在登记护士表格申报,结果裁定作出虚假声明罪成,判处16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罚款3000元。岑伟基(36岁)就定罪提出上诉,今被高院驳回。上诉庭认为《刑事罪行条例》是指任何人故意隐瞒虚假的声明,而不论「登记」或「注册」护士的字眼,条例针对的情况意义上是相通的,这样才能符合立法原意。
上诉方认为岑伟基只是「登记护士」,不涉及《罪犯自新条例》指明的「注册」程序,所以他没有故意隐瞒案底。上诉庭认为裁判官虽有错误运用《释义及通则条案》考虑两组词语的定义,但不应坠入两词有异的迷思,因为不论在《刑》及《罪》法上,两词都是针对获得注册(to be registered)的过程,两词针对的情况意义是互通的。
法庭记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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