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参选人曾俊华在网上公开参选政纲,在第一章即提到「《基本法》第23条立法」。曾俊华认为,政府没有理由继续拖延第23条立法。他认为,问题不在于要否为第23条立法,而在于法例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及立法的正当程序程序。
曾俊华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按《基本法》第23条规定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也是全国性的国家安全法不在香港实施的前提和条件。
他提到,政府在2002 年提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在社会上遇到强烈的反对,最后被迫宣布撤回,其后历届特区政府并未有重新提出有关立法。至今,香港特区成立、《基本法》实施已接近 20 年,特区政府实在没有理由继续拖延第 23 条立法。
他认为,问题不在于要否为第 23 条立法,而在于法例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以及立法的正当程序。而他们会汲取 2002 至2003 年立法不成功的经验,尽力推行 23 条立法,完成一项维护香港和国家安全,并为港人接受的法例。
在立法的具体措施上,曾俊华提倡首要是充分谘询,必须经过充分的公众谘询,包括发表建议条例的「白纸草案」进行谘询。其次是消除合理疑虑,重视政界、传媒工作者和公众人士的合理疑虑,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第三是立法可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分阶段进行,首先处理较少引起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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