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会条例修订|政府拟加强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权力 赋权可基于国安需要 拒职工会新登记或合并申请
2025-02-19 15:17
【职工会条例/国家安全】政府计划今年4月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修订《职工会条例》,修订赋权职工会登记局局长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拒绝职工会新登记或合并申请;规管职工会收取及使用境外势力提供资金;加强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权力,包括规定职工会须备存职工会帐簿、会员登记册等指明纪录两年,赋权登记局局长或获其以书面授权的人可进入职工会或其任何分会占用的处所查阅这些资料;赋权登记局局长可基于「会员利益理由」取消正进行解散职工会的登记等。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何锦标表示,修订考虑包括切合本地职工会现况、与《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相辅相成、保障雇员在《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相关国际公约下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或不受限制,尤其基于国家安全或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可适当地透过法例规管。」
修例可促进香港职工会更健康发展
他称,修例针对性维护国家安全,「不希望过度,也没有太过广阔」,又强调修例对合法合规职工会不会有负面影响,「窒碍到职工会发展是一定不会的。不但如此,还可促进香港职工会有更健康发展」。
《职工会条例》修订有多项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修订建议,包括职工会登记局局长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拒绝职工会新登记或合并申请。何锦标指,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已订立全面机制,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禁止已登记职工会在香港运作,被禁运作职工会即属已解散,职工会登记局要配合取消这些职工会的登记。他称,修订令《职工会条例》更完整,适用于职工会新登记申请或合并申请;至于现有职工会,如基于国家安全需要取消登记,则继续以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机制处理。
为防范境外势力不当干预香港
修订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境外」及「境外势力」的定义,防范不当干预。在接受境外势力提供资金方面,建议规定职工会事前须申报说明资金来源及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接受;须就获批准接受的境外势力资金保存独立及详细帐目,定期申报有关帐目;以及禁止相关资金用于区议会选举、立法会选举等指明本地选举。
何锦标解释,修订是要预防一些境外势力透过向职工会提供资金,干预香港。他强调,修订后将有清晰机制,让职工会更安心收取境外资金,推动劳工权益、会员福利等,「你不清晰、你有疑问就问一问我们。你跟我们说,那个机构给你钱和资金,用来做甚么,我们看原来都是做工会工作,大家去交流,如何促进雇员的权益,我们同意、更安心,到时肯定没问题。」
新修订下,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拒绝的职工会的新登记或合并申请,将不设上诉机制,申请人不可就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何锦标称,这与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做法一致,而职工会仍可就决定提出司法覆核。
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毕咏彤补充,修例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执行上登记局局长会审视所有因素,亦非一人就能决定拒绝职工会新登记或合并申请,「甚至不只是劳工处或劳福局,我们也会与保安局、律政司等等,是全盘考虑,这是很严肃、很重要的决定」。她称,决定仍可能面对司法覆核挑战,一定会「稳打稳扎」才作决定。
另外,修例建议订明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而被定罪的人士,不得任职为职工会职员,或作为申请新职工会登记的发起人,限制不能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而获免除。毕咏彤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条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定义适用于本港其他法律,包括《职工会条例 》。
修例禁止职工会属或成为境外政治性组织成员
规管职工会与境外组织联结方面,修例容许职工会获会员投票授权后,可属或成为在境外设立的工人组织、雇主组织或有关专业组织的成员,职工会须在成为外国相关组织成员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登记局局长。修例禁止职工会属或成为任何境外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成员,亦禁止职工会职员作为任何境外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干事。
至于与境外非已联结组织联结,修例规定除非获行政长官同意,职工会不得属或成为 这些组织的成员,而职工会的职员也不得作为这些组织的干事。毕咏彤称,修例以需有行政长官批准,规管本地职工会与境外非工人组织、雇主组织或有关专业组织联结,「和你本身的职工会是相关,你去做那些组织的干事是容许的、很合理」。
立法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2022年通过开设一个为期3、年薪192万元的劳工处首席劳工事务主任编外职位,协助修订《职工会条例》。何锦标称,有信心草案今年获立法会通过,而相关编外职位至今年7月到期,处方计划按既定程序向立法会申请延期,但强调不会再就修例申请增加职工会登记局人手。
记者:萧博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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