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企硬 维持收紧独董限制 曾惹商界不满 新规限最多同时任6企 不得连任超9年
2024-12-19 17:35
本港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不时被指「不够独立」,港交所(388)今年6月就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发表谘询文件,建议限制「超额任职」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6间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在任超过9年的独董不再被视为独立人士等。港交所今天就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文件刊发谘询总结,所有建议均获过半数回应人士支持,包括对「超额任职」设上限,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董事会不得有在任超过九年的独董。
港交所旗下联交所收到来自市场各界共261份回应意见,所有建议均获过半数回应人士支持。经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后,联交所将在作若干修改或澄清后采纳各项谘询建议,详情载于谘询总结。新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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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包括:
1.董事会效能
- 董事会主席并非独立人士的情况下须指定一名首席独董的规定现改为自愿性质(新建议最佳常规),并加强与股东互动的披露(新守则条文)。
- 董事每年均须完成有关特定主题的培训,其中初任董事须在首次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初任董事若具有其他交易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经验,培训时数则可减至12小时(《上市规则》新规定)。
- 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并披露董事会技能表(新守则条文)。
- 对「超额任职」设上限 - 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并设三年过渡期(即须于2028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符合规定)(《上市规则》新规定)。
2.董事会独立性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有在任超过九年的独董(连任多年独董)(《上市规则》新规定),并将于延长至六年的过渡期内采取新的分阶段实施方法。
时间 | 规定 |
第一阶段 - 于2028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符合规定 | 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独董不得为连任多年独董 |
第二阶段 - 于2031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符合规定 |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有连任多年独董 |
3.多元化
(i) 提名委员会须有不同性别的董事(新守则条文);
(ii) 每年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提升至强制披露要求);及
(iii) 制定员工多元化政策(《上市规则》新规定)。
4.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
检讨有关系统(至少每年一次),并加强对检讨过程和结果的披露(提升至强制披露要求)。
5.资本管理
加强对发行人股息政策和董事会股息决定的披露(新强制披露要求)。
新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及年报,而有关超额任职及独董任期的上限规定将设上文所述过渡期。
联交所将于2025年上半年刊发更新指引,协助发行人遵守新规定。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这次优化《企业管治守则》,反映香港交易所不断致力推动香港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水平。各项新规定将可为发行人的董事会带来多元化的新观点,整体上加强董事会效能、独立性和多元性。又相信这些改进符合全球投资者对企业管治的更高期望,确保本港市场保持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支持香港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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