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伪造口供讹称事主不追究  26岁男警认7罪还柙候判  官斥知法犯法必须判监

2024-12-17 16:05

被告胡兆俊承认7项在公职中行为失当罪。资料图片
被告胡兆俊承认7项在公职中行为失当罪。资料图片

26岁男警员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调查7宗盗窃、袭击及使用虚假文书案件期间,为各事主伪造多份供词,讹称事主不再追究等被控。被告今(17日)早于西九龙法院承认7项在公职中行为失当罪,押后至下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报告,期间被告还柙候判。暂委法官徐绮薇批评被告目无法纪,欺上瞒下,知法犯法故必须判监。

案情指,被告胡兆俊为时任侦缉警员24304 ,⾃2019年7⽉14⽇起驻守葵青警区刑事调查队第六 ,其主管及案件主管为总督察谭根麟、督察张家华及侦缉督察张国晶。2020年4月青怡花园百佳失窃,职员8月回应被告指,不能自行决定庭外和解。被告一方面告知疑犯儿子可赔偿逾1800元了事,并向其他警员讹称疑犯入院;另一方面要求职员到警署拿取赔偿金,事件交由屈臣氏集团高级保安主任处理。被告又向高级保安主任声称盗窃案已以警司警诚方式了事,另一名保安主任知情后表明集团不会因为赔偿而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亦向上司讹称疑犯入院,在调查报告中伪造职员的不追究供词,确认百佳不再追究,建议终止调查,获上司批准。谭根麟其后发现一份供词不翼而飞,又知道百佳不会不追究,故派员调查,揭发本案。

2019年10月有陈姓市民因女儿被同学袭击,故向警方报案,其后由于学校已处理事件故不打算追究,惟因工作关系没有到警署录取不追究口供;2019年9月罗姓市民受袭后在家人陪同下报警,此后再没有在家人陪同下录取供词;2019年12月市民Mr. Zhang拖欠NTT⽇本电讯服务公司及中国移动的服务费,因而被报警处理;黄姓市民与女儿2020年初与1名店铺东主争执期间受袭,事后决定不追究;2020年另一名黄姓市民受袭报警,从没有与任何警员商讨是否和解 ,或曾表示不作追究;2020年3月谭姓市民网购口罩后,对方没有付运,失去联络,遂报警处理。被告为上述各事主伪造了多份不追究供词,并纪录在调查报告内,上报2名上司建议终止调查终获准。其中电讯服务公司职员供词中,除电话号码及职业外,其馀资料包括姓名皆不正确。

调任葵青警区不足半年即犯案

徐官指被告2016年加入警队,2019年7月调任葵青警区刑事调查第6队,任职不足6个月便干犯本案,伪造口供不追究案件并终止调查,目无法纪,及后变本加厉,要求相关人士向警员撒谎,依其剧本行事,欺上瞒下,以达致终止调查。徐官指案发时正值社运及疫情高峰,被告为求节省办案资源,一时贪快以求息事宁人,不构成犯案藉口,批评被告知法犯法,影响警队声誉,动摇市民对警队的信心,不是一时疏懒或怠忽职守,在1年间7次犯案,捏造证据,因此监禁属唯一选择。

24岁被告胡兆俊承认于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身为担任公职的人,即香港警务处警员,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该公职与7宗案件(盗窃、袭击及使用虚假文书案件)有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

胡兆俊作出的行为包括,指示盗窃案件中的被捕人儿子,欺骗香港警务处案件中的被捕人于葵涌医院留医、向被捕人虚假地陈述案件中的受害人,愿意就案件和解而获得全额赔偿、于案件中的调查报告虚假地陈述案件中的证人及受害人女儿,已确认超市及受害人不会就事件追究、伪造多份证人口供而声称由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证人作出,及向总督察谭根麟虚假地陈述受害人已录取证人口供或于葵涌医院留医,而证人已录取证人口供及超市确认不会就事件再作追究。

案件编号:DCCC 104/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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