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多次与智障女子性交致怀孕需堕胎 官指被告剥削事主造成身心受损 判囚30个月
2024-11-08 11:47
32岁轻度智障女子于前年2月至7月三度遭七旬无业汉带到家中发生关系,女事主家人后来发现其怀孕,向社工求助及报警。涉案七旬翁被控3罪,受审后被裁定2项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罪成。法官练锦鸿今于区域法院判刑指事主接受人工流产后日常生活无大影响,但仍感到不快,难以释怀,被告剥削事主,使其身心受损,遂判监30个月。
被告对智力异常事主所作行为属剥削
练官判刑前交代指女事主智力异于常人,即使主动要求被告陈建青见面,没有大力抗拒,然而亦非被告剥削理由。练官续指事主反应与常人回异,被告仍以掠食式方法与事主发生性行为,事主事后需接受人工流产,感到不安和受压,为接受自己不愿再回忆事件,此等剥削对智力异常的事主而言更难适应,家人亦为此搬家,避免悲剧重演。
练官指事主接受人工流产后日常生活无大影响,心理医生则建议其继续接受辅导和医疗,提到事主案发时虽然没有大力反抗,但仍感到不快,难以释怀,人工流产后感到自责、情绪低落,不信任陌生人。
被告明知事主在法律上不可能同意性交
练官指被告与事主间没有诚信关系,2人偶尔遇见,事主表示好感,被告一直与其谈话,以金钱引诱。练官明言女方对被告表示好感,如精神状况正常的话,事件不应在法庭上出现,然而女事主在法律上不可能同意性交,被告心知肚明仍剥削事主,性交之时没有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怀孕,使其人工流产后身心受损,2罪遂各判监30个月,同期执行。
71岁被告陈建青否认3项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受审后其中1项控罪表证不成立,馀下2项控罪罪成。
案件编号:DCCC428/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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