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学系副教授李雪菁涉骗房津逾72万 官裁定欺诈罪表证成立 押后11月结案陈词

2024-08-30 16:47

法庭裁定李雪菁欺诈罪表证成立,惟她选择不作供,控辩双方将于11月结案陈词。王仁昌摄
法庭裁定李雪菁欺诈罪表证成立,惟她选择不作供,控辩双方将于11月结案陈词。王仁昌摄

香港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于2019年至2021年违反港大自行租屋津贴计划规则,没有居于申请表上报称的九龙塘住址,而是与父母同住沙田,涉嫌诈骗津贴共约72万元。廉署起诉李雪菁一项欺诈罪,她否认控罪。暂委法官张志伟今于区域法院裁定表证成立,李雪菁选择不作供,亦不会传召任何辩方证人,案件押后11月19日作结案陈词。

54岁被告李雪菁,否认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向港大虚假表示她已遵守规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贴的规则及入住规则、意图诈骗而诱使港大向她发还租金、差饷和管理费共722,400元,导致她获得利益或港大蒙受不利。

控方今完成举证,辩方资深大律师郭栋明没有中段陈词,张官遂裁定案件表证成立。经商讨后,控方将于10月29日存档书面陈词,而辩方将于11月8日存档陈词,案件押后至11月19日进行口头陈词。

控方早前开案陈词指,被告于2005年起租用九龙塘又一村富泽苑某单位,及后以此单位申领港大自行租屋津贴;惟被告实际与父母一起居于沙田九肚山宝柏苑一期某单位内,她亦经常使用往返沙田的隧道,向运输署报称的住址亦是沙田单位;被告申请身份证的住址也是沙田单位。被告母亲案发时的印佣早前供称,她每天都会看见被告在沙田单位内出现,而被告亦会在单位内与其父母一起吃午餐和晚餐。

案件编号:DCCC263/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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