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院女助理入禀指控5名艺人及老板性骚扰 广告宣传「卖床」变「卖淫」  官今判败诉指属恶意中伤无理缠扰

2024-08-02 19:01

区域法院女助理入禀指控5名艺人及老板性骚扰 广告宣传「卖床」变「卖淫」  官今判败诉指属恶意中伤无理缠扰。资料图片
区域法院女助理入禀指控5名艺人及老板性骚扰 广告宣传「卖床」变「卖淫」  官今判败诉指属恶意中伤无理缠扰。资料图片

现职区域法院的司法机构女事务助理声称受到性骚扰,某富可敌国人士策划一系列炒作新闻,以表明自己长时间向事务助理发出「性暗示」;其儿子旗下5名艺人的广告宣传「卖床」变「卖淫」等,遂入禀要求法庭裁定对方行径违反《性别歧视条例》,下令停止性骚扰行为,道歉并赔偿情感创伤300万元。区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劲修今午指本案属恶意中伤、无理缠扰,判申索人败诉,须付讼费约32万元。 

2案女申索人为Y,7名答辩人依次为A、B、C、D、E、F、G,其中B为A儿子,C至G属B旗下艺人。判词交代首案申述指,小巴车身及巴士车厢内有「乾粉吸入器」广告,由于广告中的长者模特儿A面容相似,是宣传叫申索人给A口交,「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带有『性意味』的侮辱性行为」;富可敌国的A精心策划一系列假广告及炒作新闻,以表明自己长时间向申索人发出「性暗示」,造就一个特别奖表明「一见锺情」的求爱讯息让申索人明白其心意。 

次案申述指B藉巴士车身及巴士站灯箱的广告,以及周刊杂志封面,令申索人认为B想向申索人表白,要求提供性服务;C的广告宣传「卖淫」,令申索人感到不安及淫秽,认为C向申索人提出不受欢迎的要求以获取性方面的好处;D的广告向申索人宣淫的讯息,使其感到被性冒犯;E的宣传及广告也令申索人感到心寒,被长期缠绕,皆是不受欢迎的性行径;F的宣传及海报令人感到讨厌及滋扰,是「沉浸式」的「性」推销;G的广告令人联想到其不是卖床品,而是想「卖淫」;申索人在B和上述5名艺人心目中是一名「网红」,想了解其私生活并进一步诱奸;申索人誓章亦指众答辩人干犯刑事罪行甚至违反《国安法》。 

高官在判词中指申索人没有在本案申索中指出性骚扰相关条文如何适用,亦没有披露合理诉讼因由,认为客观上一个合理的人不会预期申索人会感到受冒犯,故无法证明上述事件属性骚扰,完全没有胜诉机会,属琐屑无聊,更属恶意中伤、无理缠扰,因此下令剔除申索,撤销诉讼,申索人须付2案讼费合共约32万元。 

案件编号:DCEO 1-2/2024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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