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分手男方索108万恋爱经费 法官这样判!
2024-07-11 20:00
广东的陆先生和黄女士2019年开始恋爱同居,并计划结婚。男方将收入交给女方管理,多次向其转账。同居4年后,2023年,两人因长期聚少离多,感情出现问题分手,陆先生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黄女士返还具有「彩礼(礼金)性质」的款项共计108万馀元(人民币,下同)。而黄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男方转账给他人,少数则用于两人共同的生活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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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核算,恋爱期间,除去男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两人共同的生活支出、男方借用女方账户向别人转账的金额外,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约30.2万元。这部分转账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特殊赠与,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对身心健康有影响,故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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