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主席非独立人士 港交所倡设首席独董 助强化公司披露
2024-07-08 08:44
为提升上市公司董事会效能,港交所在优化《企业管治守则》中建议,若董事会主席并非独立人士,则须指定一名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分析指,预期该规定的推出,将有助减少上市公司违反上市披露准则的情况。惟另有学者认为,若公司的执行董事人数占董事会多数比例,任命首席独董可能也无助独立投资者。
寻找合适人选难度较高
澳洲会计师公会大中华区分会荣誉顾问兼信永中和(香港)管理合夥人卢华基向本报表示,本港有部分公司董事会主席由大股东或其委派人士担任,这可能令投资者忧虑董事会主席能否能够公平地做出决策;在现行规则下,三位独董的分工不清晰,容易出现因监管不到位出现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如关联交易没申报,内幕消息没有及时披露。
他续指,若设立首席独董相信可让独董在企业运营上化被动为主动,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监管,有助减少上市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出现。他又指,担任首席独董较一般独董的要求更高,包括非常熟悉上市规则;了解公司的运营;需投放一定时间于公司治理中,预期寻找合适的首席独董的人选或有较高的难度。
若执董占多数 增设首席独董也无助
香港恒生大学会计学系助理教授黄慧仪则指出,现有部分业界组织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应该引入首席独董持有保留意见,因其认为如果独董在董事会占有过半席位,设立首席独董可能会有助于独立股东,但若执行董事占据大多数席位,或者主要股东拥有超过50%的已发行股份,即使在董事会议决时有首席独董参与,也未必有助独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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