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隐瞒物业令一家被迫迁出公屋 再禁申请公屋5年 妇人申司法覆核质疑「富户政策」违宪

2024-07-02 16:33

申请人洪思恩入禀申司法覆核挑战房委会决定,称对外婆隐瞒拥有物业一事不知情。资料图片
申请人洪思恩入禀申司法覆核挑战房委会决定,称对外婆隐瞒拥有物业一事不知情。资料图片

一家四口40年前获批沙田公屋单位,9年前申请重新轮候公屋后去年获批,但查册发现外公外婆拥有旺角唐楼单位,房委会便出信要求终止租约及迁出单位。外孙女指她从不知道已故外婆的物业,却被要求迁出公屋单位,更被限制申请公屋5年。她上周五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房委会假定她们一家都参与虚报,过于严苛地惩罚,她们即使重新申请公屋,也终生不能获批地点、楼龄更好的单位。她质疑房委会的决定及「富户政策」违宪,要求法庭撤销房委会限制她5年内不得申请公屋及其后不得获批更好公屋单位的决定。

申请人为39岁沙田新翠邨新杰楼租户洪思恩,建议答辩人为房屋委员会。申请书指,洪思恩的外婆曾秀萍、外公、母亲及舅父在1984年9月获批沙田新翠邨新杰楼一个单位,洪思恩翌年出生,1996年与父亲及弟弟加入该单位户籍,多年后单位户籍只剩外婆、洪思恩、舅父和弟弟4人。外婆于2015年申请重新轮候公屋,2023年9月获批公屋单位,但在2023年11月与世长辞。

屋邨办事处在2023年11月经土地注册处查册后,发现洪思恩的外婆及外公联名持有太子白扬街某唐楼单位,由于外婆没有申报她拥有住宅物业,房委会今年2月向她们一家四口发出「终止租约通知」及「迁出通知书」。她、其舅父及弟弟在5年内不得申请公屋,当她们其后获分配公屋单位,也不会获批地理位置、楼龄、楼层较她们现住的公屋单位。房委会下令3人需在今年3月31日迁出新翠邨公屋单位,申请公屋冻结期则在2029年3月才结束。

洪思恩质疑有关公屋申请限制属十分严苛的惩罚,与其外婆同住的所有人都被假定为一同虚报隐瞒外婆拥有私人物业一事,令她们无法反驳。她指其外婆是文盲,未必是故意隐瞒资产,她也对外婆虚报资料一事毫不知情,却被终生惩罚不能获批更好的公屋。她认为即使房委会想惩罚漏报资料的公屋租户,亦毋须牵连其他家庭成员,房委会也不应盲目跟从 「富户政策」办事,自行约束其酌情决定权。

案件编号:HCAL1017/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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