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35+案明确法律定义「颠覆政权」须证两大门槛
2024-05-31 09:10
《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涉及最多被告的案件民主派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昨日终有裁决。16名不认罪被告中,14人罪成,李予信、刘伟聪二人罪脱,这是《国安法》案件中首次有人脱罪,但律政司已随即提出上诉。今次裁决,不论在法律或政治上皆有标竿性意义。
35+案是继黎智英案后,最受关注的国安大案。根据判决,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应作狭义诠释的说法,有违国安法立法目的,限制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和活动,是不合情理和逻辑。法庭认为,各人有意图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不予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必然会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控方毋须证明各被告知道上述手段属非法手段。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分析,裁决法律上有3个主要意义:第一,由开庭审讯、传译到争辩法律观点,完全采用普通法原则处理,足以反驳西方政客和传媒对于香港「再没有司法公正」的指控。第二,法庭首次对「颠覆国家政权」立下明确定义,「政权」包含政府机关及其相关权力机构,包括立法会,而「非法手段」不限于武力或刑事法例,其他不符合法例的行为包括滥用《基本法》下的公权力,也是非法行为,这与海外的国安法例定义如出一辙。
第三,法庭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罪定下两个重要门槛,控方必须证明的元素,分别是「被告有参与非法协议的意图」,以及「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图」,脱罪的两人正是基于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令法庭完全信服上述两点,汤家骅认为此定罪门槛很高。
35+案发生后,有声音质疑否决预算案、特首下台是《基本法》写明的宪制权力,为何会变成违法?汤家骅指,今次法庭正好裁定,滥用宪制权力的行为不符合《基本法》,也会被视为「非法手段」,因此「初选」与「否决预算案」皆非重点,而是这些举动当中,有否涉及非法意图及颠覆政权的行为。
至于政治影响,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刘兆佳指,黎智英案及35+案是《国安法》规模最大两宗案件,二者是香港过往乱局的象徵,今次法庭为颠覆政权确立清晰定义,端正香港宪制秩序,警醒所有从政者不得钻法律空子,瘫痪特区施政。他指47名被告昔日是反对派核心人物,裁决亦有象徵意义,显示香港政局已「开新篇」,相信西方反应只会流于口舌上,因这批反对派对他们来说已无利用价值。
今次案件,《墨落无悔》声明成为其中一个裁决关键。其实,由「揽炒十部曲」、《墨落无悔》到初选论坛,反对派种种「打开口牌」举动,政治上本身已非常不智和错误,最终变成了「自我揽炒」。有建制派不讳言,修例风波、35+案件等事件「揽炒」的是整个香港,遗祸甚深,如官员所说,事件中无人是赢家。
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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