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被理大收回复康专科及资源中心 复康资源协会申终审上诉许可遭驳回
2024-05-20 11:36
香港理工大学在1988年与慈善组织复康资源协会合作,让协会在校园内营运复康专科及资源中心(RC),惟因协会没有按协议转介个案予理大复康科技中心(REC),理大9年前终止协议,其后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收回RC及索偿,原审败诉后上诉得直,法庭下令协会须交出RC,赔偿并支付讼费。协会不服,今早向终审庭申请上诉许可,质疑理大基于错误基础终止协议,终审庭驳回申请。
原告为香港理工大学(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被告为复康资源协会(Rehabaid Society)。双方协议协会可在毋须支付租金下占用RC,对于器材、清洁、保养、管理等费用,只需每年象徵式缴费1万元,协会期间共向理大支付了58万元,理大则在30年间为协会补贴了1200万元来支付RC的水电费等。
上诉庭早前裁定协议并不是允许协会永久占用RC,协议可单方面终止,同时协议有隐含条款表明如RC及REC终止合作后,其中一方可在合理通知下终止协议。RC与REC一直互惠互利,RC可容易取得REC的服务,REC则可从RC获得转介个案。上诉庭认为理大愿意巨额补贴RC的营运,目的是为了获得转介个案以使其工程师启动特殊复康器材服务,当理大未能获得转介个案,无法从中获益时,便可单方面终止协议,而且理大亦是合理地要求协会在半年内交出RC用地,近两年后才入禀申请,遂裁定理大上诉得直。
协会今由资深大律师陈乐信代表,向终审庭申请上诉许可指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以终止协议,然而如何单方面终止协议则另作别论,质疑理大基于错误基础终止协议,故无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法官李义认为毋须复杂处理争议,指出案中关键在双方是否终止协议 ,若是又基于何等条款。李官解释双方当初决定合作,故签订合约式牌照,惟双方关系随时间改变,理大一方已经给予6个月时间协会,按协议条款合理地通知协会来终止协议,而且实际上更远超6个月,陈乐信却将合理通知条款诠释作条件。
案件编号:FAMV 18/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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