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举报虐儿︱议员关注创伤定义举报时限 若旧伤属永久专业人士亦应举

2024-05-18 13:55

立法会《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委员会已进入逐条审议阶段。资料图片
立法会《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委员会已进入逐条审议阶段。资料图片

立法会《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8日)早上进入逐条审议阶段。新民党立法会议员黎栋国关注,草案条例当中「已遭受并仍遭受严重伤害」的定义不够清晰,专业人员或较难判断情况是否符合举报标准,举例若专业人士工作期间发觉儿童已经遭受伤害,但儿童不是仍然遭受伤害,即是可能是旧伤不是仍然带伤,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举报。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何启明解释,条例当中的伤害并非指动作而是伤势,举例如儿童受虐时骨折,被发现时依然骨折,便符合「已遭受并仍遭受严重伤害」,专业人士则可进行举报。他进一步解释,该定义原意为排除非优先处理的个案,如儿童或曾受虐但经已康复的个案,继而优先处理仍受伤害的个案。

 

黎栋国认为儿童遭受伤害的条例定义不够清晰。资料图片
黎栋国认为儿童遭受伤害的条例定义不够清晰。资料图片
林哲玄关注,有儿童遭受永久创伤,但已经过去十年,是否属于举报的范畴。资料图片
林哲玄关注,有儿童遭受永久创伤,但已经过去十年,是否属于举报的范畴。资料图片
劳福局副局长何启明指,若伤者受到永久创伤并仍为儿童即属可举报范围。资料图片
劳福局副局长何启明指,若伤者受到永久创伤并仍为儿童即属可举报范围。资料图片
委员会主席邓家彪关注,若有家长将子女交予邻居看管,当中的邻居是否属于「负责人」。资料图片
委员会主席邓家彪关注,若有家长将子女交予邻居看管,当中的邻居是否属于「负责人」。资料图片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黄国进指,超过16岁具看管和照顾责任可界定为「负责人」,但出现事故会否被起诉,需根据事实情况判断某人担当负责人的职责。资料图片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黄国进指,超过16岁具看管和照顾责任可界定为「负责人」,但出现事故会否被起诉,需根据事实情况判断某人担当负责人的职责。资料图片
身为注册社工的议员林素蔚关注,会否设置具体的举报时限予专业人员,避免时间拖延。资料图片
身为注册社工的议员林素蔚关注,会否设置具体的举报时限予专业人员,避免时间拖延。资料图片

 

医疗衞生界立法会议员林哲玄指,条例仍然未够清晰,并指有些创伤不能平复,如严重的视力损伤。他举例指,一名儿童遭父亲用书本击中眼睛,导致弱视至今,但已过去十年,该种情况是否需要举报,这方面需要写清楚。他又建议将条例文字上的伤害改为创伤,并称后续后果的举报原因,需要弄清楚。何启明回应指,若事件中的创伤较严重,可能引致一生一世,并且当事人仍然为儿童就应该包括于范围之内,专业人员有一个法定责任去举报。

本身是注册社工、「A4联盟」林素蔚则关注,专业人员须在关键时间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举报,当中「关键时间」的定义没有明确的限制,担心或会出现人员拖延的情况;以及根据条例列明,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现情况必须作出举报,若专业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是否能不作举报。

冀提供弹性让专业人员应对情况

何启明回应指,因每宗个案性质与复杂程度不同,不会划一指定举报时间及期限,希望为专业人员就应对不同情况提供弹性作出判断。另外当局亦指,专业人员在非工作期间若发现有关情况可以不作举报,但局方仍然鼓励人员举报。

社署副署长黄国进亦补充指,希望专业人员优先处理个案中儿童的情况,如处理伤势及安抚情绪等,故希望赋予弹性举报的时间。他亦指,只要该专业人员让法庭知悉已经在合理时间内尽快举报,已满足法例要求。他又指,会在《强制举报者指南》列出需要尽快举报的情境。

邻居是否属于「负责人」

条例草案中亦列明「负责人代表管养、看管或照顾该儿童人士」,委员会主席、工联会邓家彪关注,若有家长将子女交予邻居看管,当中的邻居是否属于「负责人」。黎栋国则问到「负责人」涵盖的年龄范围,又举例如照顾人士未满18岁,是否亦受到条例规管。

黄国进指,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超过16岁具看管和照顾责任,均可界定为「负责人」,又指以往曾经有父母将儿童转交朋友照顾,其后出现严重后果,该人士被相关条例起诉,因此需要根据事实情况判断某人担当负责人的职责。律政司代表则表示,现时草案未有写明引用该条例,不能够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将再与局方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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