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管理条例》修订︱法团决议采购可免招标兼申报 议员批易有利益冲突

2024-05-16 16:26

民青局建议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资料图片
民青局建议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资料图片

民青局建议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大型维修工程采购」需有至少有5%的业主或100名业主亲身投票通过,相关法案委员会今日(16日)召开会议继续进行逐条审议。修订的其中一项条文提到,向同一供应商采购同一种类的供应品、货品或服务,可在法团决议决定下毋须以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亦不用作任何申报。选委界江玉欢认为,法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原本或没有任何利益,但不排除多年后会出现潜在利益,质疑为何要豁免申报。

同一供应商采购同一商品可豁免申报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李冠殷解释,要求作出申报的安排,是为了增加透明度,以知悉供应商与法团的管委会成员有否利益冲突,但为了减省采购的程序,当供应品类别是相同、供应商亦相同的话,即可豁免,认为当中利益冲突相对较少。他续称,这项安排是需要一个法团决议决定,如有任何业主认为有问题可提出反对,以进行招标的程序。

民青局建议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资料图片
民青局建议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资料图片
选委界江玉欢质疑为何容许法团管委会成员豁免申报利益。资料图片
选委界江玉欢质疑为何容许法团管委会成员豁免申报利益。资料图片
黎楝国促当局取消豁免条款。资料图片
黎楝国促当局取消豁免条款。资料图片

江玉欢认为若毋须经过业主大会,委员的利益或不被揭露,可能同一供应商做得很差但不被更换,或当中正是涉及利益问题,认为不能因为是同一公司即可豁免。

新民党黎栋国认同江玉欢的看法,认为现时要就采购在业主大会中进行表决,基本条件是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对于是否毋须投标而继续让现行供应商供应类似的目标产品,业主应该有全面的认识。他认为在表决前,应有一项条款要求业主作利益的披露,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在席业主的投票意向,希望当局取消豁免条款。

记者:郭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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