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联会邹幸彤等3人拒交资料 申终院上诉许可证书被拒

2024-04-17 10:34

前支联会邹幸彤等3人拒交资料 申终院上诉许可证书被拒
前支联会邹幸彤等3人拒交资料 申终院上诉许可证书被拒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2021年没有应警方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被裁定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判囚4.5月,3人上诉遭驳回后,今向高院申请终极上诉许可证明书,法官黎婉姫即时颁下判词,认为本案没重大而广泛的法律观点,申请人并无合理争辩,拒绝3人的申请。

代表邓岳君及徐汉光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指本案有重大而广泛的法律观点,尤其国安案件讲求效率,应该厘清相关议题。邹幸彤没有法律代表,自行陈词指,正确诠释新罪行对社会及公众有正面影响,认为控方需要举证被告为「外国代理人」,但控方却选择无视此控罪元素,荒谬的是立法意向给予警方权力自行评定谁是「外国代理人」,或会致使公众担心何时自己会突然成为「外国代理人」。

黎官认为,早前判词中已表明在审讯中被告不须挑战通知书的合法性,被告所争议的法律观点已被解决,故已没有可供争辩的理据,即使上诉亦没有成功机会,遂拒绝3人申请。

早前黎官判词指《实施细则》旨在提供有效行政程序去配合执行《香港国安法》,故附表5下措施必须有效响应,其立法目的必在赋予警方广泛权力去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非打算在刑事审讯中审视警方及保安局调查理据及基础,故《实施细则》只要求警方通知书看来成立而没有被司法覆核推翻,其合法性并非控罪元素,在刑事审讯中不容挑战用作辩护。

黎官又认同「外国代理人」并非控罪元素,控方毋须举证至所需标准。黎官解释立法意图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权采取附表5中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标准要求,否则便会与《香港国安法》立法目的相违背。
 

案件编号:HCMA99/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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