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库存股机制6.11生效 股份再出售须遵守发新股禁售期规定
2024-04-12 21:38
港交所(0388)就《上市规则》引入新库存股份机制刊发谘询总结,新制度将于6月11日生效。
大多数人士支持新机制
港交所指,共收到56份来自广泛界别的非重复回应意见。所有建议均获大多数回应人士支持,该所将采纳谘询文件中的所有建议并因应市场意见稍作调整。主要变动包括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让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另外发行人再出售库存股份须遵从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上市规则》规定。
库存股须弃投票权 不计入持股比例
新机制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包括允许新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保留其库存股份,但任何库存股份再出售均须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规定;要求发行人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在《上市规则》计算公众持股量及规模测试等情况,将库存股份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或有投票权股份中剔除;要求发行人在说明函件中披露其拟购回的股份,是否会被注销或被保留作库存股份的意向;以及订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再出售库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为进行的库存股份再出售。
库存股购回后再出售须隔30日
联交所同时作出减低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措施,在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以及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联交所购回股份时,会施加为期30日的暂止期;另外当拥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公布业绩前30天内或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时,禁止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表示,致力提升上市制度的竞争力,支持香港资本市场持续蓬勃发展,新库存股份机制相信可为发行人提供更多灵活度,方便其透过股份购回及再出售库存股份,来管理其资本结构,同时维持有关发行人的股份交易公平有序,并确保股东获一致及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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