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7年地契大限|精简地契续期草案 议员倡列明「完全酌情决定」字眼 政府不采纳

2024-04-02 13:31

政府拟定期刊宪为地契续期,议员倡订明「酌情决定权」字眼于《条例草案》。资料图片
政府拟定期刊宪为地契续期,议员倡订明「酌情决定权」字眼于《条例草案》。资料图片

2047年6月30日,本港将约有30万个地段的地契到期,政府拟透过订立法例以定期刊宪形式分批为地契续期,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不获续期的地契,立法会相关的法案委员会今早(4月2日)召开会议,继续审议条例。延续上次会议,有议员建议将「政府可完全酌情决定为租契续期」的有关字眼,订明于《条例草案》,政府经谘询律政司后,认为毋须作此做法。
 

2047年6月30日,本港将约有30万个地段的地契到期。资料图片
2047年6月30日,本港将约有30万个地段的地契到期。资料图片
政府拟透过订立法例以定期刊宪形式分批为地契续期。资料图片
政府拟透过订立法例以定期刊宪形式分批为地契续期。资料图片
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何佩玲。资料图片
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何佩玲。资料图片
选委界议员简慧敏。资料图片
选委界议员简慧敏。资料图片
政府认为无需将「政府可完全酌情决定为租契续期」的有关字眼,订明于《条例草案》。资料图片
政府认为无需将「政府可完全酌情决定为租契续期」的有关字眼,订明于《条例草案》。资料图片

发展局:不订明亦无损地政署长完全酌情权

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何佩玲解释,法律意见认为地政总署署长作为政府的土地代理人,本已有权力可完全酌情决定为租契续期,且相关的权力基础已在《基本法》及1997年土地政策上赋予,而法庭过往的判例中,亦认同署长有完全酌情决定权,对政府租契或其他土地文书的事宜作出决定,包括是否续期,因此无需要透过今次的《条例草案》另行提供有关权力。

她续称,今次的《条例草案》目的是精简地契续期的方式,法律意见认为地政总署署长为租契续期的原有完全酌情决定权,不受《条例草案》现有条文影响或削弱,因此不订明亦无损署长的完全酌情权,即使订明亦不代表免受法律挑战。她重申,基于多重考虑,当局不建议订明相关的字眼,以免对日后的法律情况造成不确定性。

本身是律师、选委界议员简慧敏引述过往一宗案例中,法院的判词提到,当局订明地政总署署长的权力会较好,亦质疑既然当局认为订明亦无损署长的权力,不明白为何不列明。何佩玲再解释指,法庭对地政总署署长在处理政府土地事宜时,很大部分情况都会接受,署长可行使相关的酌情权、及作为业主的权力。

记者:郭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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