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男子涉洗黑钱罪成 自辩称为「星火同盟」收发捐款 官指未能证明款项与星火有关

2024-03-28 17:57

余昕钰自称为「星火同盟」义工,负责收发捐款,但不为法庭接纳,裁定他洗黑钱罪成。资料图片
余昕钰自称为「星火同盟」义工,负责收发捐款,但不为法庭接纳,裁定他洗黑钱罪成。资料图片

警方于2019年12月拘捕「星火同盟」4名相关人士并冻结约7,000万港元款项,警方事后获高院批令充公款项。4名被捕人士中的22岁男子,被指涉嫌清洗63万元黑钱,早前于区域法院受审时,自辩称为「星火」义工,收取获分发之捐款后跟进求助个案。暂委法官高伟雄今裁决指,被告未能证明户口款项和星火有任何关系,裁定他罪名成立,被告还柙至4月17日,等候背景和劳教中心报告判刑。

高官引述辩方指,纵使22岁被告余昕钰在处理星火账目就个别存款未能提供解释或文件支持,但考虑到案发时被告只是一名17岁学生,他没有任何处理会计账目的经验,属情有可原。就算被告真的在处理星火账目上有所疏忽,亦不等同他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入被告户口的款项是涉及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高官认为各项分析累积效应,亳无疑问可以看到被告就户口于控罪所涵盖时间内,款项提存的解释是完全不可信及有违常理的,认为被告非诚实证人,拒纳就被告声称他和星火的关连、及他声称于控罪期间曾替星火把捐款分发给向星火申请经济援助人士的证供。

高官认为相关星火试算表上所列举的不同人士身份及存款的用途均是「闻说证供」,亦属自说自话,被告更同意呈堂时的试算表是经过删改,辩方所倚赖的试算表为一个电脑纪录,该试算表并不符合可以呈堂用来证明所记载的陈述是事实的法定要求。

高官续指除被告证供,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显示在住所检取的存款收据及通知书、一些购买物品的收据及现金是属于星火的捐款或星火曾向求助人提供的经济或物资援助。同样地,除了被告人的证供外,亦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显示被告人和星火有任何关连。

就被告早前证供,被他供称星火会要求被捕人士提供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副本去核实该名求助人身份,但高官留意到试算表上有一些被标示为被捕人士的记项,只有该名人士的姓名,并没有身份证号码,质疑被告和当时负责处理求助的星火义工如何确认被捕人士身份。

在该试算表上应有357人曾接受被告声称星火给予他们的经济援助,但在被告住所只检取265张不同银行及类型的存款收据,被告人称星火义工会在提供经济援助后保留相关存款收据以便对数,但高官质疑单据数目相差甚远,如果其他义工就某些经济援助可不用保留收据,选择以现金方式,又如何与星火对数。

控方开案陈词指,案发时被告滙丰银行户口有14笔款项透过现金方式存入,其中7笔款项的金额达4万或5万元,另有14笔款项透过转账方式存入户口,其中3个交易户口转账共12.8万。上述3个交易户口持有人分别为全盛服务管理有限公司T/A百合荟、雷凯贻及Chau Yuk Ham。其中百合荟从事家居清洁用具贸易,户口唯一签署人为公司董事王慕雄,他另曾以支票方式存12万到被告户口内;雷凯贻则从事娱乐及康乐业。案发时,被告户口共有137次提款,总金额约68万,其中有53次是现金提款,约49.2万元,占总金额约7成。2019年12月19日,被告被捕。

案件编号:DCCC 85/2022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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