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政府建议特首及行会为维护国安订立附属法例 违者可囚7年及罚款50万元

2024-03-13 23:12

政府建议特首及行会为维护国安订立附属法例 违者可囚7年及罚款50万元。资料图片
政府建议特首及行会为维护国安订立附属法例 违者可囚7年及罚款50万元。资料图片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已完成逐条审议,政府今晚(14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就条例草案提出多项修正案,包括新增在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相关保障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并为更有效地实施以下法律及解释,订立附属法例,可规定违反该附属法例属可公诉罪行,并可为该罪行订明罚款不超过50万元及监禁不超过7年的刑罚。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陈极彰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资料图片)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右)、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右)。吴艳玲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右)、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右)。吴艳玲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左)、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吴艳玲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左)、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吴艳玲摄

修改「国际组织」等字眼定义

政府指,建议加入此条文是因应有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本条例应参照其他条例,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权力,以就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即《香港国安法》及其相关解释,及通过后的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具体实施事宜作出进一步规定,及应对未能预视的情况。

此外,修订包埋行政长官可向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发布行政指令,进行维护国安工作;另修改「国际组织」等字眼定义、扩大公职人员定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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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发出手令后6个月始施以限制的规定

至于针对潜逃者施行某些措施,政府亦吸纳了议员意见,删除发出手令后6 个月始施以限制的规定。

公务人员须协助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方面,政府建议加入任何公务人员须向在特区的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任何部门、机关及其人员,及时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配合、支持和保障。当局解释,修订原因是因应议员认为,虽然条文已表明任何公务人员须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但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条文,将有关责任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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